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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国办发〔2013〕35号文件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08日 14:32 作者: 编辑:刘奔 访问量:


关于贯彻国办发〔2013〕35号文件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3〕17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2013年我省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总量达52万人,创历史新高,就业难度大于往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精神,做好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积极拓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

 

  在推动我省经济转型升级过程中,要结合实施高校毕业生岗位拓展计划,注重开发创设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岗位,努力实现人才供给和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战略双赢。制定实施重点区域发展战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包括年度发展计划)和产业发展规划及各类政府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都要把对就业特别是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影响作为评估立项和项目审批的重要依据。国有企业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创造条件吸纳更多高校毕业生就业。从2013年起,省属国有企业(包括驻鲁央企及分支机构)要在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发布岗位招聘信息,公开招聘办法、程序和招聘结果。落实好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享受社保补贴、培训补贴等扶持政策,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到民营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就业。结合创新社会管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挖掘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探索建立就业政策与经济产业政策、财政金融政策衔接协调机制,制定相关政策要同步征求就业主管部门意见,对人才供给和促进毕业生就业进行专业规划论证,充分体现就业优先的战略要求。

 

  二、切实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

 

  各高校要将就业创业指导课纳入课程体系,精心指导大学生开展职业生涯规划。稳定高校就业指导人员队伍,探索就业指导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实施高校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确保机构、人员、场地、经费“四到位”。加强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高校就业指导服务机构的对接,广泛开展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进校园活动,帮助高校毕业生及时了解就业形势、就业政策和企业用人需求。健全全省公共就业人才信息服务网络平台,实现与高校校园网互联互通、校内外招聘求职信息共享,以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为主体,大力推进校际招聘联动。将统一组织高校开展的面向毕业年度大学生的集中招聘活动,纳入全省公共就业服务大型专项活动项目,给予一定经费补助。加大网络招聘的频度和力度,充分利用短信、微博、移动互联平台等多渠道发布岗位招聘信息,提高毕业生就业服务信息化水平,降低求职成本,提高服务便捷性。

 

  全面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2〕71号)要求,从2013年起在全省启动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全部纳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范围,实现实名制动态跟踪管理服务。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优化服务流程,为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及时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对有就业意愿的,及时提供岗位信息;对有创业意愿的,组织其参加创业培训,提供创业指导服务,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对暂时不能实现就业的,组织参加就业见习和职业培训。综合运用各项政策措施和服务手段,力争使每一名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半年内实现就业或参加就业准备活动。各地促进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情况,将依托全省实名制动态统计系统进行定期通报,并作为对市、县级政府科学发展考核的重要依据。毕业生离校前,高校就业指导服务机构要对未实现就业的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给予重点就业帮扶,及时掌握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的求职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就业指导、就业推荐。将省内高校符合条件的特困家庭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标准提高到1000元/人。各级、各有关部门、各高校要加强管理,确保及时将补助资金发放到有求职意愿并积极求职的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手中。对离校未就业的困难家庭毕业生和就业困难毕业生要逐一登记,依托基层就业服务平台,一对一地开展服务。对就业确有困难、短期内难以落实就业岗位的毕业生,可通过公益性岗位进行过渡性安置。各地要积极做好对口支援少数民族地区部分高校毕业生来鲁就业工作,将到本地求职的受援地高校毕业生纳入就业政策扶持范围。

 

  三、着力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能力

 

  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高校要引导毕业学年大学生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专业特点,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省属高校毕业学年大学生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纳入全省就业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有培训需求的离校未就业毕业生,由生源地或求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或创业培训。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职业技能竞赛,提高大学生就业能力。各市、县(市、区)都要建设一批社会责任感强、就业环境条件好、管理规范的就业见习基地,全省评估认定100家省级示范基地。全省每年组织1万名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70%以上。各地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适当提高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助标准。

 

  四、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

 

  继续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三支一扶”计划要积极拓展服务范围,开发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就业和社会保障、社会文化、贫困村推进等岗位,落实和完善服务期满就业政策,鼓励毕业生在基层就业。全面启动实施“高校毕业生社区就业计划”,“十二五”期间实现全省每个城市社区至少有1名高校毕业生就业,并逐步推广覆盖至全省农村社区。通过合同制社工、选举进入社区“两委”班子等形式,支持高校毕业生在社区实现长期服务。继续实施“选拔优秀毕业生到村任职”、科技特派员等基层服务项目,加快启动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特岗计划。科研单位要积极扩大吸纳高校毕业生作为科研助理或辅助人员参与项目实施的范围。鼓励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

 

  五、大力推动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全面落实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加大高校毕业生创业平台建设推进力度,大力推动大学生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创新完善鼓励扶持政策。各市、县(市、区)要大力支持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发展,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市场化运作的方式促进大学生创业。对经评审认定为“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创业示范园区”的,省财政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予以扶持。各级要依托各类创业平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为准备或开始创业的大学生提供创业培训、创业导师、项目推介、政策咨询、开业指导、工商登记、融资服务、税费减免、政策补贴和数据信息等“一站式”创业服务。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贴息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可享受不超过10万元额度的小额担保贴息贷款扶持。各高校要将创新创业教育融入专业教学和人才培养全过程,将创业教育课程纳入学分管理,鼓励大学生积极参加各类创新创业大赛。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面向毕业学年大学生组织开展创业培训和模拟实训,落实创业培训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和创业岗位开发补贴。从2013年起,将创业培训补贴政策期限从目前的毕业年度调整为毕业学年(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全省每年评选10名“大学生创业之星”。

 

  六、努力营造公平就业环境

 

  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不得对求职者设置性别、民族、毕业院校、年龄、户籍等限制性条件。进一步规范高校毕业生就业手续办理,任何高校不得将毕业证书发放等与毕业生签约挂钩。进一步加大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招聘过程中的欺诈行为,及时纠正各种歧视现象。加大劳动用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建立我省国有大中型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计划统一定期发布制度,面向社会实行公开招聘,切实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招聘计划、程序和结果须向同级政府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监督部门备案,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舆论监督。

 

  各地、各有关部门、各高校要在领导机制、责任分工、工作落实、考核督查等方面构建一体化长效工作机制,适度提高高校毕业生就业在政府绩效考核中的比重,调动各种有利资源切实缓解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困难。各级公共就业部门要积极作为,综合施策,确保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水平不降低,并力争有提高。要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各项工作顺利开展。要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宣传力度,重点宣传新时期就业方针和就业创业政策措施,以及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的先进典型,引导广大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择业观,将个人理想融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进程中,到城乡基层、到中小企业、到艰苦边远地区、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成长成才、建功立业。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7月14日